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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6-01-07 16:26  

人〔2014〕31号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特制订《安徽工业大学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的暂行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人事处

2014年10月24日

安徽工业大学

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的暂行规定

为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正常秩序,保护工作人员请销假的正当权益,严格纪律,规范管理,完善考勤,根据国家和安徽省现行劳动人事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若干假期的规定

1.病假。因病请假需凭校医院或经批准转诊的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建议书或病休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对特殊情况下的病假,应及时补办病休证明及病假手续。工作人员因特殊病需长期休假,应持专门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报经校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可后享受长期休假待遇。

2.事假。工作人员因私需要休假的需请事假,特殊情况如工作人员配偶身患重病(如癌症等)需要外出陪医(或陪护)且事假时间较长等,需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3.婚假。工作人员结婚,给予1至3天的婚假,对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由所在处级单位负责人审批。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一年内休完。

4.产假。女工作人员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晚育的初产者,可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再延长假期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不居住在同一城市的,给予男方20天照顾假;属难产的,可再延长假期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工作人员请休产假应出具医院产假休息建议书,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5.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死亡时,根据具体情况,经所在处级单位负责人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丧假,对于外地直系亲属死亡的,给予一定时间的路程假。

6.探亲假。

(1)享受范围。凡在我校工作的在职正式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不居住在同一城市且难以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见习期人员、学徒工、实习生、临时工等不享受本规定的探亲待遇。

(2)探亲期限。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30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上述探亲假原则上应在寒暑假中进行(寒、暑假不另行补休)。确因工作需要,寒暑假期间不能进行的,可经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同意,另行安排或下一年度合并使用,但仅享受一次探亲假路费报销待遇。上述假期路程占用天数除外。

(3)经批准,在国外学习期限超过一年,其配偶如系我校在职工作人员,可向所在单位申请休探亲假,经人事处、学校外事部门审批后出国探亲,期限为一个月,一个月内工资全额发放,逾期停发全部工资。

(4)探亲往返路费的报销,按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5)审批程序。申请探亲需在探亲前在校人事处网站下载《安徽工业大学工作人员探亲审批表》(一式两份),填写后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交人事处审批。职工应在探亲假结束前将《安徽工业大学工作人员探亲审批表》交被探亲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签署证明意见,并在返校后的10日内携带有关票据及《安徽工业大学工作人员探亲审批表》到校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坚持先申请、再审批、后探亲的工作程序。未经审批,不予补办探亲手续,不予支付探亲路费。

7.工伤假。因工负伤,应及时申请工伤鉴定,并将工伤鉴定结果报人事处备案,相应假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上述假期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9.其他假日及少数民族节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请销假制度

1.请假手续。工作人员请假(含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必须事先填报《安徽工业大学工作人员请销假申请表》或《安徽工业大学工作人员探亲审批表》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无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2.审批权限。处级干部请假报请主管(联系)校领导审批;科级干部请假两周以上,经单位(处级,下同)领导审核后,报请主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其他工作人员请假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工作人员请病假一个月以上(含双休日和节假日,下同)或请事假两周以上,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后报请主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并转人事处备案。其他请假,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应的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3.销假手续。工作人员请假期满后,应及时返岗工作,并办理销假手续。确需续假,应及时办理手续。超过规定假期且未履行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三、休假期间的待遇

(一)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在批准的病、事假期间内,工资待遇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90号)的规定执行。

1.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4)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全额发放绩效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绩效工资按50%计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绩效工资不再发放。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视情节不同,扣发当月或半年直至全年绩效工资。

(5)工作人员因病等原因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应办理病退手续,在办理病退手续前,可享受国家基本工资和80%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三年内,未办理病退手续或不符合病退条件,执行退职人员工资待遇。

(6)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工作人员,其病假期间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基本工资发放比例计发。

2.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全额计发。

(2)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绩效工资与特殊岗位津贴之和除以22天。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2天。

3.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间待遇

在规定期限内,享受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经批准超过规定假期的部分,比照事假处理。未经批准超过规定假期的部分,按照旷工处理。

4.产假、工伤假期间待遇

假期内享受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经批准延期的,按照批准的延长的假期性质处理;未明确性质的,比照病假处理;未经批准超期的,按照旷工处理。

5.其他法定假日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

6.工作人员不履行正常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每年旷工累计3天以内者,扣发一季度绩效工资;旷工累计3-5天者,扣发半年绩效工资;旷工累计达5天及以上者,扣发一年绩效工资;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达30天以上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四、考勤管理

1.严格审批,责任到人。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广大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本规定办理请销假的申请、审批手续。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考勤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具体考勤工作,具体经办人名单需报人事处备案。人事处劳资科专门负责全校工作人员教出勤(缺勤)情况的汇总、检查工作,并负责探亲假等审批登记工作。

2.规范考勤管理。具体经办人应认真按天记载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鉴于教师的岗位工作特点,对于由单位组织的政治学习、会议等集体活动,要严格考勤(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论处),要及时、准确掌握教师不在岗及兼职兼薪信息并及时报人事处。对于实验教学人员,实行坐班工作制,严格考勤。要认真登记《安徽工业大学工作人员考勤表》,准确填写《安徽工业大学工作人员缺勤统计表》。《考勤表》及《缺勤表》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章后(附相关备案材料),于每月26日(遇节假日提前)报人事处。各单位考勤原始资料应妥为保管,以备核查。

3.强化考勤责任。各单位(部门)要如实填报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出勤(缺勤)情况,对于有瞒报、不报、漏报、逾期不报缺勤或越权审批假期现象的单位,一经查出,扣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下月的基础绩效工资,其中给正常的教学、管理工作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另行追究行政责任。

4.适时公布考勤信息。

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在校园网(内网)公布当月全校各单位(部门)工作人员的考勤记录,对缺勤人员予以实名公布相关信息,并按我校相关文件予以处理。

五、相关规定

1.教师病事假期间工资暂不扣发,根据其年度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量情况予以核定,若未完成定额工作量,按上述规定予以扣发。

2.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事假为由,长期脱岗。工作人员假借病事假从事其他工作,一经发现,停止病事假期间一切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3.工作人员享受本规定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因工(公)致伤、致残的,在规定的休养期内其工资待遇不变。工作人员病愈复工后,因旧病复发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复工后因其他病请假的,病假时间重新计算。

4.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在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可以提高5%,但不超过原工资的100%。患有癌症等特殊疾病需要长期治疗的,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在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可以提高5%,但不超过原工资的100%。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5.凡考勤工作出现问题的,经调查、核实并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予以处理。

6.考勤工作及考勤结果,与年度(学年度)的考核结果挂钩。

7.对于工作人员个人违反考勤工作规定的,各单位(部门)必须及时如实上报处理意见(建议)。

8.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安徽工业大学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的有关规定》(人〔2001〕8号)、《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人〔2006〕1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考勤工作的通知》(人〔2012〕23号)自行废止。有关事项如上级政策有变动,则另行调整。未尽事项,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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