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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1-07 16:25  

办〔2015〕4号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根据工作实际,特对原《安徽工业大学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办公室

2015年1月22日

安徽工业大学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教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医疗救助问题,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按照以人为本,体现大病救助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救助范围和救助对象

第二条 教职工基本医疗按照马鞍山市有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执行,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以及患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尿毒症、严重心脏病、器官移植、器官置换等)所产生的我市医保基本医疗范围以外的检查、治疗所必需的费用,学校实行医疗救助。

第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为学校在编正式教职工、退休教职工、学校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离休干部、厅级干部及享受厅级待遇人员不在此列。

第三章 医疗救助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学校设立医疗救助基金不低于100万元,用于学校实施医疗救助所需经费。由校财务处统一实施财务管理。

第五条 医疗救助基金来源:每年从在职和退休教职工福利费中提取30%,不足部分由学校补齐。

第四章 医疗救助的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设立由分管校领导牵头,校工会、财务处、后勤与基建管理处、人事处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安徽工业大学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负责教职工医疗救助的审批、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监督等事宜。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后勤与基建管理处。

第七条 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认定。救助对象凭据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医药费、门诊检查治疗费、医疗保险发票,或医保定点药店出具的医药费发票。票据认定由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负责。

第八条 医疗救助起点。教职工医疗费用在市医保中心结算后,扣除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余额后的现金支付部分,在职人员超过1500元,退休人员超过500元。

第九条 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教职工(含退休)医疗费用超过救助起点的部分,分段按比例予以报销,0—5000元之间在职按70%、退休按75%报销;500l—30000元之间在职按80%、退休按85%报销;30000元以上在职按90%、退休按95%报销。其中正高职称人员按照上述分段同比增加5%的比例予以报销,最高报销比例95%。

第十条 实行普通门诊现金支付部分限额报销。(不含规定病种门诊医疗待遇的现金支付部分)

1.我市医保定点药店购药的医保发票现金支付部分在职人员限额2000元/每年,退休人员限额3000元/每年,超过部分不予报销。

2.除校医院之外,我市医保定点医院的普通门诊医保医药费发票和转外就医(附我市公办二甲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的转诊单)现金支付部分,在职人员限额5000元/每年,退休人员限额8000元/每年,超过部分不予报销。

3.已办理异地医疗的人员,当地医保定点医院的普通门诊医药费限额为:在职人员7000元/每年,退休人员11000元/每年。

第十一条 教职工患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尿毒症、严重心脏病、器官移植、器官置换等)所产生的我市医保基本医疗范围以外的检查、治疗所必需的费用,给予适当救助报销,最高报销合计限额5万元。

1.急救用的白蛋白、血浆、血液等医药费发票,凭急救医院的外购处方报销50%。

2.除上述以外的非基本医疗费用,实行分段累计报销,0--2000元不报,2001--50000元报40%,50001--10万元报60%,1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当年的医疗救助经费结算于次年元月中旬集中办理一次,由后勤与基建管理处依照医疗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提出医疗救助经费结算兑现方案,报经安徽工业大学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主任审批后,由财务处负责救助经费的结算兑现事宜。平时不办理医疗救助基金预借医疗费用业务。

第五章 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的普通门诊需转外地治疗的,应有二甲及以上市级医院转诊证明,并应转往外地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治疗。不符合转外地就诊规定的外地普通门诊费用不纳入救助范围。

第十四条 凡是国家和《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中规定不予报销的医疗费、服务项目和自行外购药品以及非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票据(除第十一条以外)不纳入救助范围。

第十五条 市医保基本医疗范围内的医药费,救助基金报销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10万元,正高职称人员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12万元。

第十六条 报销时所有医药费发票(包括离休、工(公)伤人员的医药费发票)必须是医保定点医院和药店的电脑机打发票,或附有电脑机打药品清单小票的手写发票,并加盖该单位财务公章,未附有电脑机打药品清单小票的手写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大集体职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及其未尽事宜由安徽工业大学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安徽工业大学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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